在一定規模以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公共建設,經台中市政府核准的直接用地,地價稅免徵5年。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在一定規模以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公共建設,經台中市政府核准的直接用地,地價稅免徵5年。
新聞摘要
  • 在一定規模以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公共建設,經台中市政府核准的直接用地,地價稅免徵5年。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台中市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規定,民間機構參與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公共建設,在興建或營運期間,經台中市政府核准的直接用地,自核准之日起地價稅免徵5年。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有符合該自治條例規定的土地,在當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期即可適用減免;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適用。
 
已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在核准期間免逐年申請;稅務局也提醒,納稅義務人適用免徵地價稅的土地,免徵原因消滅時,應在30日內向地方稅務局申報,未在期限內申報者,將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